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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评选余杭区第十批中小学、幼儿园骨干教师的通知
余教人〔2008〕33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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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属、局属学校(单位)、镇乡(街道)中心学校、中学、中心小学、幼儿园,各民办学校:
为鼓励教师积极钻研业务,提高教师专业素质,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“轻负高质”的骨干教师队伍,形成和壮大教育教学、教育科研的中坚力量,根据《余杭区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》(余教人〔2004〕140号)规定,决定评选余杭区第十批中小学、幼儿园骨干教师,现将评选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评选对象
各普通中学、职业中学、小学、幼儿园、区教师进修学校、成教中心、教研室、教科所等在编在职教师(含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和民办学校人事代理的教师)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基本条件:
1.热爱教育事业,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模范履行教师职业道德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师德师风。
2.具有《教师法》规定的合格及以上学历,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级及以上职称;近五年考核均合格及以上,并至少有一个优秀级;获得过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。
3.严格执行课程计划,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,自觉执行教学常规,着力于“轻负高质”的教学实践,不断改进和优化教学过程,不加班加点,学生和家长对课业负担没有“过重”的反映,教学质量应居本校(高中)、本学区(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)同学科中上水平,并得到学生和同行的普遍认同。
4.积极参加校本教研,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,具有一定的教学艺术,在学校或学区及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,近两年中,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教师承担过学校(教研组)内的公开(研讨)课二节以上,并有学区及以上的研究课或观摩课;高中教师承担过校级及以上的研讨课或观摩课,并有区及以上的研究课或观摩课。
5.有较强的科研意识,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,具有一定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,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考核须达到良好级及以上。在近两年中,有校级及以上立项课题,有教育教学论文在区级以上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(区级须有两篇),或获得过区级专题论文三等奖(或区教科研论文三等奖、市专题论文、教科研论文合格奖)及以上,或获得市学会论文二等奖及以上,或获得省市“三项教学评比”三等奖及以上。
6.具有培养、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,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,有具体的培养步骤和途径,使所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有所提高,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贡献。
(二)其他条件: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1.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所任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、学风,班级管理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进步,所任班级获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;负责团队或社团管理工作的德育教师应具有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,团队组织气氛良好,有创新活力,获校级及以上个人或集体荣誉;不担任班主任或团队管理工作的教师应具有较高的学科德育水平,在德育导师制等工作方面成绩突出,在校内或校外具有较高认可度;担任体育、艺术、科技竞赛辅导活动指导的教师自身专长明显,指导成绩突出,竞赛活动在区级及以上获奖。
2.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三年以上的优秀教师,担任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后,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,取得比较突出成绩,并继续兼任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,所教学科教学质量保持中上水平。
3.教研、教科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三年以上,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,经常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示范、指导,及时总结推广教改经验,为提高本区的教育教学质量作出突出贡献,得到广大学校和教师的高度的认可。个人研究成果突出,在市地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两篇。或在区级及以上教学专题、科研成果评比中获三等奖及以上。
(三)破格条件
1.课堂教学水平高,教学质量好,在区内得到广大教师的公认,在省、市有知名度的教师,可不受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规定限制。
2.在校本课程、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开发和实施中,成绩突出,被公认为区内领先,并有实际教学成果的教师,可不受技术职称和荣誉称号的规定限制。
3.长期在边远山区农村任教的优秀教师,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的放宽。
三、时间安排:
1.2008年4月10日前,学校完成初评和推荐工作。按“个人申报——学校考核推荐——评委会评选”的规定程序进行。各校在考核推荐过程中,要把执行课时计划,不加班加点,不给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作为推荐的重要条件,在此基础上,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名单,并张榜公布,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一周。学校填写好《推荐表》,直属学校直接送到教研室办公室;镇乡(街道)学校送到所在学区的辅导站。
2.2008年4月15日前,各辅导站完成审核,签好意见,报送教研室办公室。
3.2008年4月25日左右,举行教学理论与实践的书面考试;5月25日前,教研室学科评选组完成考评与推荐工作;6月底前,评委会完成终评,报送教育局复核与审批;7月10日前,公布评选结果。
四、报送材料
1.教师资格证、学历证书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、计算机等级证书和各类荣誉称号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(须经学校验证);
2.课题立项、论文获奖和发表证件等复印件各一份(须经学校验证);
3.研讨课或观摩课证书(2006.1—2007.12) 等复印件各一份(须经学校验证);
4.教学质量证明(近两年);
5.其他能证明实绩和荣誉的其它证件
第十批骨干教师推荐表
五、六两批骨干复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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